立法院「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」使用及管理要點 :
七、使用者之行為限制
本系統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 本院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、廣告、促銷、宣傳、政治目的、選舉或訴訟使用。
(二) 非經本院同意不得以其他網站連結本系統之影音訊號。
(三) 本系統之影音訊號不得重製、修改或提供與他人。
(四) 不得複製、解譯、拆解、或以其他方式試圖探究本系統軟體之原始碼,亦不得使用任何資訊技術取得本系統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。
在網頁上按滑鼠右鍵,會告訴你"請尊重智慧財產權"。這有兩個問題:
- 智慧:裡面的演員,一般來說,有智慧嗎?
- 財產權:這是誰的財產?不應該是公共財嗎?
參考:C-SPAN copyright policy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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